韩瑞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韩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量:7725

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劳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劳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贵院递交了法律文书,经贵院同意复印了全部卷宗材料,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劳某,现就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本律师根据本案证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证据存在瑕疵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了“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未以正式笔录的形式将鉴定文书号及鉴定结果告知劳某,虽然公安机关在2015416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告知了劳某某伤情鉴定的结果,但告知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劳某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等于剥夺了劳某重新鉴定的权利。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本案中并未见到劳某某的相关医院诊断及病历,以及劳某某去医院的过程,什么时间去的医院?在没有公安机关人员陪同去医院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二次受伤?犯罪嫌疑人劳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明确表示“我确实没有用锤子打劳某某”并且证人证言中显示均没有看到劳某拿锤子打劳某某。然而,公(淮)鉴(活)字【2014158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那么,劳某某的伤情等后果归劳某用锤子所造成的这与案件事实不符的。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明确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本案的鉴定文书没有附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本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不但形式要要件不合法,且无法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公诉的依据。而判断一个故意伤害案件是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公诉案件的依据便是鉴定意见,当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公诉便失去了法律基础。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2的规定“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本案中鉴定文书中没有劳某某的照片。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据以起诉的伤情鉴定存在大量的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贵院虽以受理但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

二、事实部分不清

正本卷宗中均为显示致被害人劳某某受伤的锤子所在,劳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明确表示“我确实没有用锤子打劳某某”,其只是用胳膊把劳某某摔倒在地,如果只是这样,不会造成劳某某重伤,为了不包不纵,犯罪嫌疑人请求公安机关查明被害人伤情形成原因,为被害人受伤部位做病例分析。

综上所述,恳请检察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将被害人劳某某受到的全部伤害等后果归为劳某一人所造成这一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节;同时恳请检察院查清事实依法对劳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此致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韩瑞律师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以上内容由韩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韩瑞律师咨询。
韩瑞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8好评数8
淮阳区羲皇大道学府公馆110号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
159-3945-399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瑞
  • 执业律所: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6*********8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9-3945-3999
  • 地  址:
    淮阳区羲皇大道学府公馆110号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